发文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教督办〔2015〕6号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督促《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督导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实施期间(2015年至2019年),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实施专项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严格按照专项督导程序,确保督导内容真实、结果可靠。
(二)注重实效。重点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责任,推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效果。
(三)公开透明。坚持督导过程公开和结果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进展成效。有关省份按照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的要求如期完成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所有项目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一)保障基本教学条件。实现学校选址安全、校舍符合抗震消防和采光通风要求,配齐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课桌椅、图书,有符合规定的学生锻炼空间和体育设施。
(二)改善学校生活设施。实现寄宿生每人一个床位,食堂、厕所能够满足学生需要,有必要的淋浴、饮水、取暖和安全设施。
(三)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实现设施配备齐全,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教学质量和教育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四)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实现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超大班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班额现象逐步消除。
(五)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实现农村学校宽带网络、数字教育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稳步推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师生共享,在教育教学中深入应用。
(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现乡村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高,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基本建立,生活条件有效改善,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第五条 质量管理。校园校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无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阳光操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有效防止流失和非正常损坏。
第六条 保障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督促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项目规划落实资金,严格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
第七条 公开公示。中央、省、市、县、校建立各级公开公示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逐级向社会公示项目规划、预算安排、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对各地逐县、逐校、逐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社会各界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 专项督导的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展。
第九条 动态监测。中央建立项目实施监测系统和数据库,实时监测各地项目实施进展,掌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地方自评。有关省份按照要求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评估,充分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和方式,获得全面准确的有效信息和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地方自评、动态监测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编制实地督导事项目录,组织中央、省、市、县教育督导部门,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四级联动,对有关省份进行实地督导。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
第十三条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动态监测、各省份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书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有关省份在接到督导意见书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有效地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专项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对新建校舍和采购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现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出现套取、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的省份,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激励与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进展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纳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的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东部困难省份,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