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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人个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自创建以来,在各个不同时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九八0年八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收展。”

农业银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多次研究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三年在八千七百五十五个信用社中进行了改革试点,以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经过改革,业务开始活了,存贷款多了,贷款回收也多了,资金周转加快,较好地发挥了民间借贷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关于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验,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 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用社要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增强群众基础,壮大资金力量,把信用社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均可入股,但要贯彻自愿原则,有入股和退股自由。信用社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以照章分红。信用社办理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

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对领导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分别由理事、监事民主推选,报县联社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如落选,可在原信用社做具体工作,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机构体制、业务计划、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用社内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也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办法,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

二、 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有余时可存入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有合理分工,并允许有某些业务交叉。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凡是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的,信用社都可以贷款支持。信用社要积极推行信贷合同制度,通过信贷活动,把国家计划与农户、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起来。信用社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等,都必须面向农村,为便群众,有利于生产和经营。

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业务活动,除依法管理外,主要是用经济方法进行管理。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存款或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要尽快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条例》,以便依法管理。

三、 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金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

四、 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办法。凡经营性亏损,由信用社负责,农业银行不补贴。今后,农业银行对信用社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补贴:一是银行规定要信用社办的低利贷款或高利存款;二是对贫困地区的亏损信用社,在县联社调剂有困难时,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

信用社必须积极发展存贷业务,增加收益,扭亏增盈,不能靠向银行借款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要按照“勤俭办社”的要求,制定财务开支计划,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报县联社批准后执行。对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信用社设置机构,增加人员,既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增加人员。

五、 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县联社是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建立县联社后,各个基层信用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联社领导人,要召开全县信用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联社要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县支行信用合作股负责。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信用社的资金余缺;(二)从信用社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互助基金,用于调剂盈亏;(三)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四)组织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五)管理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六)综合并考核信用社各项计划执行情况;(七)检查信用社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

六、 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改革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不是要信用社和银行脱钩。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要实行政策上领导、业务上指导,把信用社业务搞得更好。农业银行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信用社的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一)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核信用社的业务计划;(三)核定信用社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四)做好对信用社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

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不同于商业企业、基层供销社。货币流通和信贷资金运动应城乡贯通,需要全国统一调剂,统一平衡。存款和货款要形成一定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既要维护货款自主权,又要维护存款人的权益。这些特点决定了信用社必须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宜归属于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它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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