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水电部《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有些地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仅造福子孙后代,而且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当务之急。望各地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在群众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援,切实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做好。
关于水土保持经费问题的请示
建国以来,我们对水土保持工作,虽然作了不少努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破坏水土保持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水土流失有扩大和加剧的趋势。水土大量流失,不仅影响农、林、牧、副业生产,而且交通、工矿、水利、水电设施也深受其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日益认识到水土流失的危害和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性,从而加强了领导,使水土保持工作得以逐步恢复和开展。近年来通过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小流域治理试点,以及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治理,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很值得推广。搞好水土保持工作,不仅关系我国四化建设,而且也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我们建议:
(一) 请各级政府,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树立长期作战的观点,全面规划,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 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地政府要统筹安排各部门的财力、物力、人力,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少花钱,多办事,把水土保持的工作搞好。
(三) 今后水利、水电、铁道、交通、工矿、军工等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时,都应把工程施工涉及范围内必不可少的水土保持项目及投资列入计划,使各项工程设施更好地发挥效益。
(四) 目前国家支援农村社队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费中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费,但未明确比例。今后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拟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划出10-20%的经费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严重、治理任务大的地区,比例可以大些。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水利、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妥后报人民政府决定。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可根据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地、县没有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可由省(市、自治区)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掌握分配使用;对地、县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可由各级水土保持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掌握分配使用。
国家为了加强黄河中游的水土保持工作,自一九七三年起,对陕、甘、晋、宁、青、内蒙古六省(自治区)除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含有水土保持费外,还分配给一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均已包干给各地使用。建议此项专款由省(自治区)水土保持部门与财政部门掌握,按照黄河中游水土保持规划,重点使用,集中治理。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水土保持费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本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应的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编报的决算,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时,抄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