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75号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及稳定物价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年的价格改革方案已经陆续出台,执行比较顺利,总的来说群众反映还好。但是,决不能高枕无忧,掉以轻心。某些产品放开对价格的影响将陆续反映出来,一些地方搭车涨价、连锁反应已经发生,特别是当前还存在许多促使物价上涨的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物价上涨。要抓紧落实国务院〔1985〕3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及时发到群众手中。要大力组织好紧俏商品的生产和购销,尽力满足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方针。
为了使价格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今后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需要调整或放活的,必须商得国家物价局的同意,以利于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及稳定物价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价格改革方案已经陆续出台,各地初步反映,执行顺利,市场平稳,情况比预计要好。
截止五月二十日,各地生猪收购价格均已放开。猪肉的销售价格,已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开,江苏、新疆、甘肃将于近期放开。全国平均,生猪指导性收购价格,每斤为八角三分左右,比原牌价上升二角;猪肉指导性销售价格,每斤为一元三角八分左右,比原牌价上升三角七分。这同全国物价会议预测的价格水平基本一致,部分生猪主产区的收购价格低于预测,有些主要销区销售价比原来预测稍高一点。放开后的猪价,产销地区之间的差价拉开,质量差价比较合理,经营渠道增多,对发展养猪,搞活流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牛、羊、禽、蛋、水产品的价格,也已放开。大中地市的蔬菜价格,已全部或部分放开。这些副食品价格放开后,没有引起集市贸易全面涨价,鸡蛋等价格还略有下降。存在多年的鲜活副食品流通渠道单一、价格统得过死、经营大量亏损等不合理局面,已开始改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放开猪价的同时,都按国务院规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给以价格补贴,其中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人计发,少数地方按职工计发,补贴标准一般是适当的。
放开猪价等方案出台比较顺利,最主要的原因,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价格改革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测算,切实可行。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从上到下做了充分准备,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和宣传解释做得深入细致。三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消费者以合理补贴,生活基本不受影响。四是商业部门准备了充足的货源,稳定了市场。五是价格改革具体部署因地制宜,出台时机选择得当。这几点,对指导今后的价格改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方面,各地都已作了安排,收购价格基本上执行规定的“倒三七”比例价。提高农村粮食销价,正在陆续执行。调整煤炭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提高铁路短途运价,都已执行。
今年价格改革出台虽然比较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价格改革,如放开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价格等,准备不足,影响较大;有的地方乘机乱涨价的歪风没有刹住,一些工业品涨价的趋势仍在发展,部分城市蔬菜价格高,若干大中城市零售物价指数上升幅度大;部分地区国营食品、蔬菜公司的工作不适应,调剂供求、平抑价格的主渠道作用,还没很好地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价格改革起步比较顺利而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必须继续抓紧抓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物价出现大的波动。当前,最根本的是要落实省长会议的决定,切实加强宏观经济的调节,严格控制消费基金、乡镇工业贷款和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增长,使市场上票子过多的状况尽快得到改善。在物价工作和有关经济工作方面,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切实防止鲜活副食品价格上涨过多
要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等副食品生产的发展。国营食品公司要积极组织货源,参予市场调节,平抑集市价格,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要搞好淡旺季的调剂,在生猪上市旺季应积极收购储存,以备销售旺季之需。
要努力稳定菜价。不少地方蔬菜产量减少,菜价上涨较多,播种面积减少是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足够的菜田面积。国营商业要保持必要的经营比重,改进经营方法。留给各地的菜价补贴款,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调剂淡季供应,稳定菜价,不得挪作它用。
要严格控制鲜活副食品价格放开和提高工业用粮价格后的连锁反应。饮食业、加工制品涨价过多的,必须降到合理水平,扩大毛利率的要改过来。肥皂和猪皮制品不涨价的政策必须坚决兑现。亏损补贴必须落实。
此外,少数地方城镇居民的补贴还没有兑现,要尽快兑现。按职工发放补贴的省,对城镇救济户、优抚对象等的补贴,要尽快妥善安排。提高农村粮食销价遗留问题,请各地抓紧妥善予以解决。
二、 稳定工业品价格
国家管理的重工业品价格,属于指令性计划的部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指导性计划的部分,原则上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亏损,企业要努力自行消化,确实消化不了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可在一定幅度内向上浮动,或核定价格。按照规定企业留成或超产自销部分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与指导,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计划内部分作为计划外高价销售,违反规定的,物价检查部门没收其超过国家定价部分的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
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价格要采取控制措施。合成纤维(包括长丝、短纤维和聚合体)、人造纤维、浆粕、棉纱、纸浆、食糖、塑料原料、合成革等,企业计划内生产和超产部分都要执行国家定价,不实行超产加价办法。加工企业对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要努力消化;对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自行提高,违反的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越权调价,也不得自行浮动,产地工商企业不准提高调拨价格或缩小调拨扣率,销地不得抬价出售。各部门、各地方已经自行调价或浮动的,要进行清理,纠正过来,少数确有困难的要重新报请审查批准。彩色电视机价格,除经济特区外,不准浮动。对经营呢绒等紧俏消费工业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检查监督。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准备新出台的提价、提高收费或放开价格的措施,都要慎重研究,从严控制。
三、 加强对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指导和管理
对已经放开的农产品中的大宗副食品、重要工业原料、紧俏出口商品,要规定指导性价格,可采取浮动价、共同协商议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的引导和管理,把价格变动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以维护国家、农民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对已经放开的南方木材,要实行有指导的议价,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自定章法,巧立名目,从中渔利。对各种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部门,要规定合理的经营环节和购销差价,防止中间经营环节一方面对林农压价收购,一方面对用材单位抬价销售。
四、 加强物价检查和物价宣传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一次全面的物价大检查。对提价不当的,要纠正;对乘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要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狠刹乱涨价的歪风。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经常调查分析群众对物价问题的反映,有针对性地进行生动、具体的宣传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