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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产业政策发布以来,各地方和部门都非常重视,使产业结构调整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是,产业政策的贯彻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若干产品,例如汽车、乙烯、冰箱压缩机、彩管玻壳、录相机、棉纺等的生产线仍在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和改造,有的不顾经济规模和布局的合理要求,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造成严重浪费。为了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特别要对其中一些问题较严重的产品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停止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按原产品新建、扩建和改造生产线;凡规定严格限制生产、建设和改造的产品,一般也不应按原产品新建、扩建和改造生产线。

二、 对国家需要加强控制、问题较严重的少数产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按规模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分级审批办法的基础上,实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改造规模相结合的审批办法进行管理。国家将按照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需要控制建设和改造的产品目录,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凡列入本目录的产品,不论其建设和改造规模大小、投资多少、资金来源,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经委按现行审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分工,报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核准后,再按现行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审批。国家行业归口部门不论是否核准,都要予以答复。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举办本目录内产品的项目,也要按上述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凡外商投资举办本目录内产品合同规定全部出口的项目,仍按原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办法分级审批,但须报国家行业归口部门和国家计委备案。

未经行业归口部门核准的本目录内产品的项目,有权审批单位一律不得批准立项,银行不得拨款、贷款,外汇部门不得支付外汇。否则,将追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对有权审批单位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但尚未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需要继续进行建设改造的,要上报国家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补办核准手续。

四、 各行业归口部门应通观全局、综合平衡、统筹兼顾、严格审核。本通知公布以后,列入本通知目录的产品,如再发生严重重复建设和改造的问题,要追究行业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 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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