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8年7月25日)
中央最近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这是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必要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决定,对于密切党、政府和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军队和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柱石的形象,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江泽民同志最近几次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实际行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这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鉴于这项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分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要对当地政法机关落实中央决定的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解放军四总部、武警总部和中央政法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落实中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和中央各政法机关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落实中央决定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当前,要抓紧摸清情况,弄清底数,着手调查研究和制定政策,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政法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同队伍教育整顿和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
为了确保中央决定的顺利实施,在清理经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一)严禁隐匿、转移、转让、变卖企业资产;(二)严禁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财物;(三)严禁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在清理期间停止调动和提拔企业人员,严防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出国(境);(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中央决定的贯彻实施。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和军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军籍和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