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2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同乐检查站及解决人员编制问题的请示》(粤府〔1993〕82号)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梅林检查站人员编制的请示》(粤府函〔1993〕3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广深高速公路上设立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同乐检查站。该检查站按照其他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实施管理。其办公、生活用房,检查、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由你省负责解决。
二、 同乐检查站和梅林检查站的人员编制采取分期分批解决的办法。目前先核定同乐检查站人员编制410名,其中边检站230名,海关180名;梅林检查站人员编制380名,其中边检站210名,海关170名。今后如需增加人员编制,另行报批。
三、 边检站人员实行兵役制,所需员额按有关规定纳入1994年度征兵计划;海关人员应主要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和国家统配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