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09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09号)
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甘政发〔2001〕43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