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电〔1998〕9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最近,浙江省政府纠风办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发放使用各种形式代币购物券之风又重新抬头。仅一个城市的三家超市,今年1-9月份就发售“购物券”8512万元,分别占同期销售总额的20%、22.6%和60%。其中,国庆、中秋两节期间,这三家超市就发售代币购物券2208.56万元,小到几元钱的日常生活用品,大到上千元的高档家用电器,均可持券购买,有的“购物券”还可在全国各地的连锁店通用。购买使用购物券的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业主,也有党政机关;有用于单位职工福利的,也有用于拉关系、送礼的,在党政机关干部作为礼金上交的人中,有的上交额已达3000多元。此事已引起浙江省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关于不准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早有明确规定,曾三令五申,严加禁止。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拒不执行。据了解,擅自印制、发售、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现象,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在大中城市的一些超市中较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蔓延,不仅扰乱金融秩序,给税收和财务管理带来混乱,而且助长奢侈浪费、贪污受贿等消极腐败现象,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坚决刹住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的不正之风,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限期在1998年12月20日前由售购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
二、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凡收受代币购物券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
三、 各地区各部门在1999年元旦之前,要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纠风办要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的统一一安排部署下,积极会同有夫部门深入到重点商场、超市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在元旦、春节期间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的,除按照国家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以顶风违纪行为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专项检查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风办于1999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国务院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