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2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节约外汇支出,发展我国民航事业,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国家民航的利益。为此,除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81〕118号)文件外,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凡由我国有关单位(包括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及现汇支付旅费的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国银行支付外汇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国民航航班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包括出国、回国及国外的两地之间),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二、 凡用公费空运的货物,由中国民航承运。空运邮件在时限相同的情况下,先交中国民航承运。
三、 各单位在对外商谈进口贸易和工程项目(包括由外国付款的)时,应优先指定中国民航承担进出中国的客货运输。
四、 为了加强中国民航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民航应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运输条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给予相应的优待。如遇紧急任务无法乘坐中国民航班机时,可由中国民航出具票证,安排外国航空公司承运。客票及货运单不得作为国际旅运费的报销凭证,财务部门应凭民航及民航指定的代理人出具的报销凭证予以报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
本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