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92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机械工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改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7人,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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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改为驻北京办事处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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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92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机械工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改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7人,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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