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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第25号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附件:

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1995年2月20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保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记。

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 《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地区、务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工作进有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五、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登记,隐瞒不报的基金,一经发现,审计部门要将其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并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有关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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