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1〕18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1年4月22日 (国办函18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 请你局根据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