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8〕95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康华发展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筹备组):
康华发展总公司十一月十四日《关于中国康华国际易货贸易公司保留或转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康华国际易货贸易公司与康华发展总公司脱钩,转入华能集团公司,进行与苏联、东欧的易货贸易。原由中国康华国际易货贸易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可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执行。
二、 根据华能集团公司的业务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组合,请康华与华能集团公司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