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6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3]66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对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所附《2002年议定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议定书》、《第193号建议书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和《第194号建议书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议书》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由你部在《中国劳动报》上登载《2002年议定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议定书》、《第193号建议书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和《第194号建议书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议书》的标题及简要介绍;通知国际劳工局的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