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69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除外)。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7.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粮食宏观调控。
2.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3.管理国家物资储备。
4.负责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将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改为总量调控。
3.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确定年度贷款总规模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4.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5.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6.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国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研究提出运用税率、利率、汇率和价格等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做好国际收支平衡。
(六)制定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价格总水平,制订和调整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
(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国内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国家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八)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制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9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对外颁布,研究国际经济动向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研究国内经济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拟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
(五)经济政策协调司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商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企业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发行总量,确定资金投向,监督使用情况。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
(六)经济预测司
收集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组织宏观经济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七)投资司
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建议项目和重大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金融使用方向。
(八)国外资金利用司
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拟定除工商领域外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九)地区经济发展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地区经济,提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的政策措施。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承办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发展司
提出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安排重大项目。
(十一)基础产业发展司
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承担核电设备国产化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提出相关政策,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十三)经贸流通司
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国内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编制国际收支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国家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十四)粮食调控办公室
做好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提出储备库的建设计划。提出购销价格以及粮食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承担粮油行业统计工作。
(十五)价格司
拟定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十六)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不服省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十七)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八)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有关国家政府和部门间双边及多边合作事宜,负责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十九)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90名(含国家物资储备局6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家物资储备局正副局长4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1名、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名以及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 其他事项
(一)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委派,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其任务是对国家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二)保留国家物资储备局的名义,作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一个司局级机构。保持储备局系统相对独立,现有体系不变。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维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储备计划的制定、储备局负责计划的执行和仓储管理等分工格局不变。
(三)保留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四)投资管理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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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取消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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