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
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几个月来,不少地区的市、县为筹集资金,公开标价出卖非农业户口,严重扰乱了户口管理工作,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公安部曾于今年五月初向各地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但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仍在一些地方蔓延,甚至愈演愈烈。为坚决制止这种错误做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立即制止违反户口管理规定、交钱就办理“农转非”户口的错误做法。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筹集资金等各种名义、各种理由擅自办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务必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对在出卖非农业户口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 各地在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时,要认真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有关干部和广大群众自觉贯彻本通知的要求,防止发生问题。正常的“农转非”工作,仍按照国家已有的政策规定继续办理。
三、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户口管理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的各项户口政策规定。今后,各市、县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户口迁移特别是“农转非”政策。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决定时,公安机关要提出意见,不予执行,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需要,对现行户口管理制度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并进行必要的改革。但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慎重对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