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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86〕3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出国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这是必要的。今后中外交往还将继续发展。但是,在派遣临时出国团组方面,由于审批的机关很多,而在总体上又缺乏必要的控制和协调,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管理松弛、把关不严,以致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重复考察,轮番访问,以及利用职权争相出国、照顾出国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出国团组,人数过多,非专业人员比例过大,逗留时间过长;少数出国人员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讨钱索物,丧失国格、人格。这些问题,有损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影响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也使一些干部受到腐蚀。为了制止上述混乱现象,纠正不正之风,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86]10号文件中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规定。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级的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如需出国,均须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他人员出国,要严格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办理。决不允许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凡已下放的应立即改正。

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其出国考察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会同经贸部统一组织。军品项目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按其工作分工组织。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的项目,国内已引进类似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应安排出国考察。

同国外建立友好省、市关系,要讲求实效,外交部在审批时要从严控制。没有实质内容、一般友好访问的团组尽量少派或不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出的经济、技术、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出国团组,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两个主要负责同志同团出国,要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

有审批权的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一律不予批准。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二、 认真进行协调和监督

凡有出国审批权的地区和部门,对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国事项(不包括对外贸易),要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分别按产品归口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按产品归口的出国事项,属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报国家经委备案,属于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方面的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报经贸部备案。各接受备案的部门,如发现有不必要或不应出国的事项,应在收到报告后二周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行使否决权。具体办法分别由有关部、委制订。在对外贸易方面,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加强监督,具体办法由经贸部拟订。有出国审批权的各地区、各部门,决不能因要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而不严格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要避免去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团组过多和过于集中。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西德、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有关审批机关要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我驻外使馆根据驻在国情况,有权提出异议,调整出访时间或取消出访,具体办法由外交部另行通知。对事先未通知我上述驻外使馆而成行的.外交部要报告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追究有关审批机关的责任,必要时可取消其出国审批权。

三、 加强出国经费的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各种来源的外汇),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并单独立户,财政部门对出国所需的外汇额度统一进行控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分别核定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外汇计划和控制指标,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监督供汇。出国所需的人民币经费也要严加控制。凡超过控制指标的,本年度内不得再用其他任何人民币经费和外汇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具体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等),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 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外事纪律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利用职权,争相出国。在审批和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按党性原则办事。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出国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形势、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所有人员在出国活动中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防止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对去年以来派遣临时出国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各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要注意并及时报告国内派遣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期间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重点检查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审批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抓住典型进行处理。今后,审批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要定期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不良现象,解决存在的问题。

军队系统在对外交往中,也应贯彻本通知的精神,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研究部署。

本通知下达后,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要把纠正在出国问题上存在的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抓好,务求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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