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11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5]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7号)和《关于将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105号)收悉。同意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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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9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11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5]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7号)和《关于将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105号)收悉。同意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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