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与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合资兴办新上海商城有限公司的请示》(沪府〔199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市华联商厦(集团)公司与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合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
二、 该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商品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 该项目总投资一亿美元,注册资本三千三百三十三万美元。其中,上海华联商厦投资一千五百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香港华润公司投资一千八百三十三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由合资公司筹措解决,并由合资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别担保。该项目占地面积为一万零二百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八万五千三百平方米。合资年限为五十年。
四、 同意对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 请你市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经贸部审批。
六、 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