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体育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维护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其他工作人员等劳动者(以下简称“球员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各地要指导俱乐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适应职业足球特点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制度。俱乐部应与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特点,依法约定其它条款。俱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日常管理,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球员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落实其休息休假权益,实现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国足协等行业组织要针对足球运动的特点和行业规则,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俱乐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外籍球员申请入境工作的,各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发放工作许可。
二、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各地要引导俱乐部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球员与俱乐部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俱乐部与工会组织、足球协会与行业工会的协商对话机制,畅通球员等劳动者表达意见建议的渠道,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涉及球员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引导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
三、 督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地要指导督促俱乐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球员等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俱乐部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球员等劳动者流动就业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球员等劳动者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俱乐部和球员等劳动者参保的意识,做好俱乐部和球员等劳动者参保的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俱乐部为球员等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或者购买商业保险。
四、 促进运动员转岗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职业球员再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退役球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球员实现转岗就业提供帮助。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从符合岗位要求的退役球员中公开选聘足球教练员、体育教师。教育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特聘兼职教师及课外辅导员等方式,聘请退役球员、教练员参与校园足球发展。各地足球协会、俱乐部等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用球员从事足球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社区、企业设立相应岗位,吸引退役球员、教练员从事社会足球指导工作。鼓励球员通过多种渠道自主就业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创业服务。
五、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各级足球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总结推广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按照《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为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