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2〕27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