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相关企业:
2023年9月22日认监委发布了2023年第18号公告《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认监委第18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3)(以下简称新版规则),于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替代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以下简称旧版规则)。
同时,认证依据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GB 14023-2011《车辆、船和内燃机无线电骚扰特性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以下简称旧版标准)被GB 14023-2022《车辆、船和内燃机无线电骚扰特性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替代,新版标准已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02:2023)的有效实施,按照认监委第18号公告、《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制订了CQC-C1116-202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实施要求如下:
一、 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即日起,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
二、 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
新申请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自GB 14023-2022实施之日起,应按照新版标准执行;标准实施之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旧版标准或新版标准执行。
三、 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经颁发的旧版规则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对已经按GB 14023-2011获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在标准实施后12个月内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证书转换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2025年2月1日前仍未完成换版工作的证书将予以撤销。
四、 电动自行车签约实验室备案要求
各电动自行车相关签约实验室尽快向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
即日起,我中心始受理新版规则的认证委托,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办理。如有疑问,可联系认证工程师,电话:010-8388641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