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58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经贸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化纤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化纤管理的意见
今年以来,很多地方、部门和企业,纷纷来文来人,要求增加进口化纤配额。从一月五日至二十五日仅二十天时间,要求计划外增加的进口量就有十五万吨,其中主要是涤纶加工丝。二月份以来,申请报告仍不断送来。经了解,各地申请用地方外汇进口化纤,除一部分确属生产需要外,有不少是由于涤纶加工丝国内销售价较进口价(按国拨价计算)高,每吨可获利八千元以上,按议价每吨可赚一万二千元以上。涤纶棉按国拨价每吨也可赚约四千元。因此,已经出现有的地方为了赚钱,不惜以高价在国外抢购。目前,欧洲、美国150D涤纶加工丝离岸价一般为每公斤一点七至一点八美元(到岸价一点八五至一点九五美元)。但有的地方为了拿到货源,通过香港商人购买台湾加工丝,竟出价每公斤二点七至二点八美元,较正常价格高出百分之四十五。这样做,把国际市场价格抬上去了,使国家增加了外汇支出,外商获取暴利,“肥水外流”。
今年,国家计划内进口化纤五十六万吨,加上给地方配额进口十万三千六百吨,和去年拖下待订的三万七千七百吨,共计进口七十万一千三百吨,其中涤纶加工丝十八万九千三百吨、腈纶十九万五千三百吨。从国外货源情况看,估计今年可订到当年到货的涤纶加工丝有十二到十三万吨,比需要进口量少五至六万吨。
鉴于这种情况,现重申对进口化纤的管理办法:
一、 化纤(包括化纤用单体和聚合体)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任何部门和地区未经批准并取得进口许可证,均不准自行进口。
二、 国家计划内进口化纤由经贸部安排,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纺织部、轻工部和中国丝绸公司统一分配。出口商品用的进口化纤,已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仍继续由中央主管生产部门提出货单,并进行分配,其余由经贸部统一安排进口及分配。为补计划内进口化纤的不足,批准以地方外汇“配额”进口的品种,要按国家计委下达的指标提出货单,根据国发〔1985〕5号文件规定办理许可证,涤纶、腈纶统由经贸部安排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公司代理进口,其它化纤进口,应事先同有关单位联系,保持对外统一的成交价。
三、 今年计划内和“配额”进口的化纤,经贸部要抓紧组织落实,力争完成计划,满足生产和市场需要。今年如国外货源有可能,国内市场有需要,将由国家统一组织计划外进口。
四、 各地区业经批准进口的化纤,只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使用,按统一价格调拨,不准倒卖。
五、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因故转内销的化纤及其制成品必须向国家计委申报,经批准后,补办进口许可证,按进口物资处理。拒不申报者,将按违章进口处理。
六、 上述有关规定均适用于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开放城市以及各外贸、工贸、信托和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等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