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基本建设投资试行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试点经验证明,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果,把经济搞活,方向是正确的。从一九八一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报告的要求,编制一九八一年基建计划草案。对拨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凡是企业单位进行建设,没有特殊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安排拨款。
贷款能否按期归还,是检验贷款项目该不该建设,有没有实际经济价值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十分慎重,认真落实各项条件。物资供应和施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为贷款项目创造条件,保证贷款项目的建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收到预期的效果。
建设银行要切实把基建拨款改贷款的任务承担起来,努力学会用银行办法办银行,开展信贷和信托业务,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里的闲散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发放贷款,把资金搞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银行的领导,督促和帮助他们把工作做好。
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
去年八月,国务院批准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以后,试点工作逐步开展。全国有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西藏未办)和电力、纺织、轻工、煤炭、石油、交通、建材、冶金、化工、商业、旅游等十多个行业,都有一批试点项目。到今年八月底,已经有六百一十九个建设项目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总数三十二亿多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各地建设银行还利用基本建设存款,对九百多个单位发放基建贷款八亿四千多万元。
一年来试点情况说明,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这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把经济工作搞活,提高投资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许多贷款单位,慎重选择建设方案,改变了过去那种盲目争项目、争投资的情况。如上海有色金属压延厂,原定新建年产一万吨铜带的板带车间,上级安排的是年产四万吨的轧机,批准投资六百八十五万元。改为贷款以后,厂里认为按原方案进行建设,轧机能力要闲置四分之三,每年要负担利息二十万元,很不合算,主动放充了这个建设方案。
第二,贷款单位不论在安排建设资金和节约建设资金方面,都有了主动权,增强了责任感,改变了过去敞着口花钱、不讲核算的状况。如辽阳石油化纤总厂拨款改贷款以后,对今年计划施工的工程重新进行排队,推迟了生产不急需、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十九项工程,腾出投资一千五百二十六万元,用于今年的投产项目。今年上半年,这个厂购进设备材料三千二百八十多万元,只向建设银行贷款一百四十万元,其余部分都是通过处理积压物资、利用库存设备、清理收回欠款解决的。
第三,贷款项目提前建成、还清贷款有奖,拖延工期、逾期还款受罚,对于加快建设进度起到了促进作用。如上海闵行电厂扩建工程实行贷款以后,为了加快进度,提前发电,同施工企业商定,提前建成一天奖励七百元,延期一天罚款七百元(相当于施工合同总值的万分之一),预计整个工程可以提前三个月竣工,多发电一亿二千五百万度,增加利润约二百万元。
第四,各地建设银行按照贷款条件审查和发放贷款,并在贷款项目之间调剂资金余缺,组织利用存款,重点支持了轻纺工业和能源工业的建设。今年电力工业投产的装机容量,可以增加一百万千瓦,在建规模增加一千万千瓦。
以上情况说明,拨款改贷款的试点是成功的,应当加快步伐,大力推行。
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同志习惯于吃“大锅饭”,对拨款改贷款思想阻力较大;同时经济体制尚未全面改革,也给试办贷款带来一些困难。为了更好地推行贷款办法,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 对财政拨款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在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种办法并行的情况下,不严格控制拨款项目,贷款步伐很难加快。从一九八一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拨给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贷款条件发放。对于因产品价格不合理等原因而造成的还款能力很差,确实无法实行贷款的企业,应由部门和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地方分级安排计划的权限,经建设银行签证,计委、建委审查同意,才能给予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继续实行财政拨款的,不能再吃“大锅饭”,要迅速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包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建筑产品商品化的试点,由施工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成以后卖给使用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一九八一年基本建设计划,要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列明贷款项目和拨款项目的名称和投资额。
二、 贷款项目的计划必须安排落实
贷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要量力而行,瞻前顾后,安排落实。要保证跨年度的贷款项目连续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够投资,不留缺口。要搞好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综合平衡,特别是物资的分配供应,要尽量做到与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相适应。建设银行要根据贷款合同和建设进度编制贷款计划,提供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和参考。贷款项目投资安排不落实的,建设银行要提请主管部门调整计划。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贷款。
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实由于工程进度加快,需要增加少量贷款的,建设银行可以在建设项目之间调剂资金余缺。
三、 扩大贷款单位的自主权,保障其经济利益
贷款单位在不减少新增生产能力,不突破批准的总投资,不推迟交工日期,不降低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建设内容,安排施工顺序,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选购设备材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要干涉。对于上级确定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效果很差的建设方案,有权提出意见,以至拒绝执行。
按照贷款条例的规定(包括各部门、各地区的补充规定),贷款项目提前投产,还清本息,其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切实兑现。贷款单位可以对提前建成投产作出贡献的设计、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可以在经济合同中订明。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得的利润,应当按照规定先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再归还贷款。
还款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贷款企业的经济利益。目前,在还款期限上,争议较多,影响及时签订贷款合同。我们意见,还款期应当参照批准的投资回收期和同类项目的合理施工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随着贷款范围不断扩大,我们准备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对于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应当选择还款期短、经济效果好的项目优先贷款。
四、 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
目前,不少建设项目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建设,或者实行施工企业负责制,这些单位只使用投资,不负责还款。为了做到贷款资金借、用、还统一,落实经济责任,建设银行只能同将来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如果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不负责建设,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应当由负责建设的单位联合签署。某些项目情况特殊,由企业还款不合理的(如铁路枢纽工程等),可以由主管部门向建设银行统借统还。
贷款单位与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实行经济合同制,明确各自的经济权责,实行奖罚办法。
五、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试行条例规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一般为年息百分之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利率。从一九八一年起,对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实行优惠,按照年利百分之二点四计息;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按年利百分之三点六计息;其它行业仍按年利百分之三计息。(注解:改按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执行。
六、 发挥建设银行经济杠杆的作用
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要求建设银行努力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用银行办法办好银行。在贷款前,各地建设银行要按照贷款条例,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贷款后要经常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促进按期建成投产,及时收回贷款,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要大力吸收存款,开办信托业务,把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里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灵活调度,按照国家计划要求的投资方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挖潜、革新、改造贷款,把资金管好用活。
要给予建设银行以必要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强令建设银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建设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纳入国家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由建设银行自主地组织利用。
为了适应实行贷款办法的需要,建设银行的力量要迅速充实,特别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懂得经济管理、懂得法律、懂得生产和工程技术的人员。有些重大项目贷款的审查工作,建设银行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并付给他们一定的报酬。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