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7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2]7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联线沿长江向上至武汉沌口架空电缆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二分)与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七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一分)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系前款所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由你部发布。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