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260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