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7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区进行了一些改革,林区经济进一步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近一、二年来,超量采伐普遍存在,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严格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指示:
一、 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的采伐限额,要迅速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今后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对1985年以来乱砍滥伐,包括地方各级领导人擅自批准的超计划采伐,要集中进行清查,并按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林区乡村企业生产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群众生产木耳、香菇等消耗木材,也要严加控制。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石灰、陶瓷以及烤烟、烘茶、炼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它燃料。
二、 坚决依法保护国有山林权属不受侵犯。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山场、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哄抢、盗伐国有林木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该判刑的要判刑,绝不能手软。对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速从重依法惩办。
三、 要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必须妥善解决。
四、 整顿木材流通渠道。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个别单位情况特殊,需要进山直接收购的,须经地、市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按县林业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限额收购。林业部门对所属各类公司,也要认真进行整顿,克服收购中的混乱现象。指定的木材收购单位,可以为农村基层木材生产组织经销代销,可以实行联营分利,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经营形式。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在指定的市场上凭证自销。不允许私人倒卖和购运木材。要加强对木材价格的指导,必要时要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林业和物资部门要通力使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
五、 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除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的零星树木以外,在木材销售收入中必须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更新费由乡林业站代管,存入银行,资金所有权仍归林农,严禁挪用和平调。在限期内完成更新造林计划的,如数领回;逾期不造的,由乡林业站用这笔资金统一安排造林。
六、 合理调整林业税收负耽瘢国营森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应本着有利于限制森林过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精神,在不超过1986年实际上交数的原则下,确定一个合理的基数定额上交。增长部分留给企业和当地林业部门,用于造林、营林,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对有些过伐严重、经济困难的企业,可否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酌情处理,减少的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耽瘢国营森工企业上交的能源交通过建设基金,以1986年实绩为基础,增收不多交。南方林业其他税收负担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下达执行。
七、 整顿和调整林业费用负责。木材放开后,除国家统一规定以外,许多地方增加不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加重林业的负耽瘢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和清理,提出解决办法。对近两年违反国家规定新增的各种收费,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过重的必须核减。
八、 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强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九、 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不能用破坏森林资源的办法致富翻番。森林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森林资源制止不力的,必须追究县委、县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南方集体林区9省、自治区和四川、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在今年9月底之前,向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