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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7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7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同意成立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作为指导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机构。日常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注解: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现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

二、 原则同意会议拟定的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等几个文件,有的文件内容已经过时,应加以修改,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定后,发给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参照执行。

三、 在中央机关,目前暂由中央统战部负责指导蒙古语文工作,由民族出版社派一人任协作小组副组长。

四、 八省、自治区参加协作小组的成员,今后如需变动,由省、自治区决定后,直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并报中央统战部备案。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

解放以来,蒙古语文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革委会在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蒙古语文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当前蒙古语文工作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蒙古语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

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联系蒙古语文工作的实际,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进一步肃清其在蒙古语文工作中的流毒,弄清思想、理论、路线是非。

蒙古语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防止和克服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增强政策观念,进一步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为巩固祖国的统一,增强各族人民的团结服务。

(二)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盟市和有关旗县,应建立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盟市、有关旗县和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编译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使好编译工作。

对蒙古语文工作人员应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安排使用不当的,应进行调整,既要注意稳定有经验的老骨干,又要积极培养新生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蒙古语文工作者和蒙语师资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贯彻党的语文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蒙古语文工作

1、自治区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发往蒙古族居住地区的各种文件必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各级机关、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证件、挂牌等,同蒙古族群众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表册、字据、商标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

自治区、盟市、旗县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有蒙古族基层干部和群众参加的各种会议,都要用蒙汉两种语文。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也要使用蒙文蒙语,以便利群众。

2、办好蒙文报纸和蒙语广播。蒙古族居住地区的旗县、公社广播站,要做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蒙语节目的转播工作。

3、充实出版部门的编译力量,增加蒙文书刊、课本的种类和数量,提高质量,加快印制、出版和发行速度。

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提倡和鼓励专业和业余作者用蒙文进行写作。

4、各文艺团体和乌兰牧骑要增加蒙语演出节目。电影译制片厂,要做好蒙语影片(或配有蒙文字幕影片)的译制工作。

5、蒙古族居住地区、蒙古族居民较多的城镇要办好蒙古族中、小学。有蒙古族学生的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蒙语授课班级,安排好蒙汉文课程比重,积极解决蒙语授课和蒙古语文教学问题。

蒙古族干部、职工较多的城镇,应举办用蒙语教学的幼儿园。

自治区各有关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继续办好蒙文专业,有些专业要用蒙语授课或加修蒙文。各级党校、各种干部训练班,根据需要,设蒙语授课班。

蒙古族干部要学好蒙语蒙文,同时也应学习汉语汉文。在蒙古族居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也应学习蒙语蒙文。

日常用蒙语的蒙古族群众,应以蒙文进行扫盲。

6、审定和统一名词术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便于蒙古族群众使用的原则。其要求是:能用蒙古语表达的,要用蒙语词;蒙古语不能表达的,一般借用汉语词;兄弟民族的人名、地名和外国国名、人名、地名,一般按“名从主人”的原则处理;群众的习惯用语,不宜轻易更动。

7、遵照毛主席关于“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言语必须接近民众”的指示,对现行蒙文必须逐步实行拉丁化改革,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稳妥的步骤做好准备工作。

8、加强蒙古语文的科学研究。要以现代蒙古语为重点,研究和解决蒙古语言文字发展中的学术问题。要加强科研机构,充实力量。要制定科研规划,协调研究项目,合理利用资料,积极开展工作。

(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搞好蒙古语文工作

各盟市、旗县革委会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各盟市、旗县革委会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蒙古语文工作,把蒙古语文工作作为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一年抓几次。要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民族语文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它是在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领导下主管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蒙古语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服务。

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坚持无产阶级民族观,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

三、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任务:

1、根据党的路线和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的指示。研究提出蒙古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措施。

2、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3、指导蒙古语文业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下列工作:

进行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工作,抓好名词术语的规范;

做好文字改革的准备工作;

加强翻译工作,提高编译水平;

组织和加强蒙古语文科学研究工作。

四、领导小组由有关单位负责人、专业工作者和工农(牧)兵代表组成,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

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创办《蒙古语文工作通讯》,以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附件三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于一九七五年五月六日至五月十三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召开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关于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与会同志遵照马克思、列宁和毛主席关于民族和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教导,联系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实际,讨论制定了八省、自治区近期蒙古语文工作协作计划要点。要求在今后五年内,在蒙古语文的使用、学习、名词术语的规范化、文字改革、图书出版、科学研究、翻译工作、语文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更大成绩,其中要突出抓好党政机关行文、蒙古语文教学、名词术语的统一、文字改革等几个重点,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密切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

一、在蒙古族居住地区广泛使用蒙古语文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尊重、使用、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广泛使用蒙古语文,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1、凡蒙古族居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发的公文,有蒙古族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各种会议,原则上都应并用蒙、汉两种语文。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使用蒙、汉两种语文。

2、加强蒙文蒙语报刊、广播工作。依靠全党、依靠群众办报、办广播,提高编辑和翻译质量,加快出版、发行速度。

各省、自治区、州、盟广播电台,有蒙语节目的,要进一步充实和提高质量。没有蒙语节目的,要按照不同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蒙语节目。旗县广播站,要安排好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各该省、自治区,州、盟广播电台的蒙语节目。尚未建立广播电台、站的蒙古族自治县(旗),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办好蒙语电视广播。

努力办好现有的蒙文刊物,根据条件和需要,还应积极增办一些必要的蒙文刊物。

3、凡同蒙古族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交通、邮电、商店、粮站、银行、医院、影剧院以及服务行业,要适当配备懂得蒙、汉两种语文的职工或组织汉族职工学习蒙古语文,同蒙古族群众直接有关系的字据、票证,要并用蒙、汉两种文字,以便利群众。

4、在政治理论、文教卫生、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各个方面积极组织用蒙文编写读物或创作作品。

各省、自治区,州、盟有关文艺团体,要根据情况增加蒙语节目。

有关省、区的电影译制片厂要加速译制蒙古语影片。各省、区要做好蒙古语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积极增加演出场次。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放映汉语影片时,要做好蒙古语翻译工作。

二、加强蒙古语文的学习

蒙古语文的学习,是使用和发展蒙古语文的基础。要加强蒙古语文教学,扫盲以及干部的蒙文蒙语学习。

1、认真贯彻“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的政策。蒙古族居住地区要积极发展民族教育。

蒙古族中小学,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根据各地不同条件,适当安排蒙汉文授课比重。蒙古族人口较多的城镇和蒙、汉族杂居区的蒙古中小学或班级,没有蒙文课的,要开设蒙古语文课。

各省、自治区的有关大专院校原已开办蒙古语文专业的要继续办好;没有蒙古语文专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蒙古语文专业。高等院校及中等专科学校的某些专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适当用蒙古语文授课或加授蒙古语文课。

2、在使用蒙古语的地区,以青壮年为主,用蒙文进行扫盲工作,并应积极帮助解决扫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蒙古族干部要积极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在蒙古族聚居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及其他民族干部也应当学习蒙语蒙文。只懂蒙语蒙文的蒙古族干部,应努力学习汉语汉文。

三、新词术语的审定和统一

审定和统一新词术语,是当前进一步开展蒙古语文工作的迫切需要。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同群众商量,做好调查,用适当的形式集中语文工作者和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名词术语统一问题,克服目前在名词术语使用上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

四、做好文字改革的准备

对现行蒙文进行拉丁化改革,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方向。

根据党的有关政荣和目前条件,在文字改革方面,我们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并注意研究国内文字改革工作的经验,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1、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力争及早确定基础方言和标准音;

2、研究蒙古语拉丁标音方案,提出蒙古语拉丁字母方案;

3、研究拉丁蒙文正字法、正音法;

4、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分别在几个地区搞试点,总结经验。省、自治区协作小组下设文字改革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五、抓紧蒙文图书、教材出版工作

认真解决蒙文图书出的少、发行慢的问题,大力改进图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

1、加强用蒙文编创的各类书刊的出版工作。

八省、自治区有关出版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蒙文出版工作。要增加干部学习材料的编译出版。教学、科研单位还应编译出版一些工农兵急需的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儿童读物和少量的内部读物。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蒙古语会话课本。

2、加强蒙文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

要求教材出版部门,根据全国教材出版发行会议精神,从一九七八年开始,立即着手编译各种统编教材,改编蒙古语文教材,争取在三年内各科教材成龙配套,并应努力编辑、出版各科课外读物、工具书以及各类教学挂图。

3、辞书编纂工作

辞书编纂工作,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分工,密切协作,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积极编出中小型工具书(如袖珍汉蒙简明辞典、蒙语正音、正字词典,供学生和初学蒙语者用),也要编纂大型辞典(主要是供专业语文工作者用)。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编纂综合性词典、专业性词典、单一文字的注解词典、几种文字的对照词典以及蒙古语方言和标准语对照词典。

六、切实开展科研工作

蒙古语文科研工作要坚持领导、专业人员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以现代蒙古语的研究为重点,研究解决蒙古语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

1、研究现代蒙古语规范化问题。对国内蒙古诸方言土语进行必要地调查研究,及早确定蒙古语基础方言和标准音。并写出蒙语的规范化语法,规范性词汇和修辞学。

2、抓紧研究蒙古语语词缩写法。

3、研究蒙古文字史。

4、研究蒙古语方言和蒙古语族语言。

5、研究蒙古文献语言、蒙古语史。

在适当时候召开八省、自治区蒙古语言科学讨论会,研究蒙文拉丁化问题。

6、资料整理。尽量搜集过去和现今出版的有关蒙古语文的中外文资料,搜集本地区口头遗传下来的作品,并整理加以书面化,有的根据需要公开或内部出版。

编写图书资料目录。八省、自治区编出本地区蒙文资料目录,互相交换。近几年内,共同协作编出蒙文书籍和有关蒙古语言、文学、历史研究书籍的总目录。

八省、自治区有关单位协作,有重点地进行典籍整理,并在一九八0年以前,分别整理出版语言、文学、翻译三方面的文献资料汇编。

搜集、整理有关外文资料,对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用蒙、汉文重点翻译出版。

对研究工作急需而只有孤本或流传不广的书籍资料,要有计划地复制翻印。

召开八省、自治区资料工作协作会议,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落实资料工作任务和分工协作问题。

七、改进翻译工作

要注意总结翻译工作经验,开展翻译评论,抓紧翻译理论研究,提高翻译质量。建立和健全翻译机构,稳定和发展翻译队伍。提倡业余翻译。培训在职翻译人员。

一九七八年内召开一次翻译学术问题讨论会。

八、加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

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蒙古语文工作队伍。

1、各蒙古语文工作单位,要积极支持广大专业工作者和工农(牧)兵业余作者的编译、写作和研究活动。

2、各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结合本身业务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培养、提高工作。

3、八省、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培养编辑、翻译、师资和科技人员,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各省、自治区还可以协同举办一些专业训练班,有计划地培养提高专业工作人员,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为了加强八省、自治区协作工作,完成上述各项蒙古语文工作计划,建议参加协作的各省、自治区,州、盟,旗、县建立必要的机构,以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

附件四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

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八省、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代表于一九七五年五月六日至十三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成立了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小组成员内蒙古出三名,其余各省、区各出二名,中央有关单位共出四名,总计二十一人,设组长一人(由内蒙古派人担任),副组长四人(中央有关单位、内蒙古、东北地区的吉林、西北地区的新疆各出一名)。小组成员一般由各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领导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二、协作小组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与各省、自治区有关的工作受各该省、自治区革委会的领导。

三、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遵照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蒙古语文工作规划,组织协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四、协作小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协商召开各种专业会议。

定期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革委会汇报工作。

五、协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呼和浩特。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八省、自治区协商抽调。事业费开支另定。

六、创办《蒙古语文工作通讯》,以交流经验,互通情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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