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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7〕2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58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一部分)。同时清理出来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68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513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和掌握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34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海关法规目录(16件)

(三) 自行失效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港澳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131件)

附件二: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工交城建法规目录

(一)应予废止的工业、交通和城建环保法规目录(48件)

(二)已明令废止的工业、交通和城建环保法规目录(15件)

(三)自行失效的工业、交通和城建环保法规目录(89件)

附件三: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

(一)应予废止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21件)

(二)已明令废止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24件)

(三)自行失效的劳动人事法规目录(121件)

附件四: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科文卫法规目录

(一)应予废止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出版、卫生医药、体育法规目录(55件)

(二)已明令废止的教育、文化出版、语言文字、卫生医药、体育法规目录(13件)

(三)自行失效的教育、科学技术、地震、文化出版、新闻广播、宗教事务、卫生

医药、计划生育、体育法规目录(17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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