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修改为“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由你部对外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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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对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修改为“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由你部对外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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