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云政发[1999]24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