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发函〔2020〕121号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批准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皖政秘〔2020〕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加快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转设为合肥城市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5;同时撤销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合肥城市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 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 安徽建筑大学和安徽省长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暨转设相关事宜的协议书》《关于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转设相关事宜的补充协议》,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五、 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教育部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合肥城市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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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肥城市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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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肥城市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编号:教民034018100000088号
名 称:合肥城市学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黄麓科教园1号,安徽省合肥市金岗大道88号
校 长:张伟林
举 办 者:安徽省长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办学内容: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有效期限:2020年12月至2024年12月
附件2
合肥城市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自主办学,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合肥城市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HeFei City College(缩写:HFCC)
第三条 学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麓科教园1号(滨湖校区);安徽省合肥市金岗大道88号(北城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安徽省长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明德、爱国、善进、匠心”的校训精神,立足地方,面向行业,依托建筑业,服务城市化。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学制4—5年。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
第九条 办学定位: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工程化、特色性”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工为主,土建特色,工、管、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秉承“内涵发展,质量为本,强化特色,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努力将学校办成有特色、有影响、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共9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1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其他成员由举办者协商确定。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议,聘任、解聘副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四)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 聘任、解聘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
3. 制定发展规划。
4. 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校长助理。副校长、校长助理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五年以上的本科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五)推荐副校长人选。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教师和中层正职以下管理人员,并实施奖惩。
(七)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八)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政治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员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学校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八)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并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待遇分配情况,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办法,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讨论《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并依据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和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奇数组成,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单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或者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人员从本校讲师以上职称教师中遴选。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实训)。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或者轮休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学校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校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在国家学籍网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合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开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校友是指合肥城市学院(含原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学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
第五十条 校友是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鼓励并欢迎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校学士学位,颁发学校学位证书。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学校资产中没有母体学校和地方政府投入的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学校总资产6.90亿元,总负债3.01亿元,净资产3.8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3.67%。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九章 安全稳定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六十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校、系部(二级学院)、机关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六十三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幸福校园。
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发生举办者变更、分立或者合并等变更事宜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等变更时,须报审批机关核准,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学校无法继续举办的。
(四)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