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政法函〔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合肥工业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育部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发展,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加快推进国际知名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和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努力培养德才兼备,能力卓越,自觉服务国家的骨干与领军人才。”
三、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坚持和完善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融合交叉的学科布局。”
四、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境)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
五、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发展、社会需要、教育规律和自身条件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本科生实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术型、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博士研究生多类型培养模式。”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建立‘立德树人、能力导向、创新创业’三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制订教学与学科、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本科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课程思政建设。”
第三款修改为:“学校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政治引领、强化价值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六、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合肥校区与宣城校区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学校依法并经规定程序,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学科综合实力和人才聚集优势,推广‘企业出题、政府立题、高校解题、市场阅卷’为特色的需求传导型政产学研用‘合工大模式’。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八、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创新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九、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强化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款修改为:“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十三、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四、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副校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和分管有关工作。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则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五、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十六、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价和咨询的学术事务;受理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学术事务议题”。
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学校拟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评价”。
第六项修改为:“(六)承担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七、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校长提名等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款修改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款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发展与学术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学院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管理。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的“全体会议”修改为“全体委员会议”。
十八、 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项修改为:“(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项修改为:“(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项修改为:“(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十九、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独立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工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学术管理、党政群团、直(附)属单位等类型组成。”
二十二、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二十三、 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二十四、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二十五、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际教育学院、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参照本节执行。”
二十六、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其中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应当同时符合规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学校积极为学生获取双学位提供条件;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硕博连读);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二十七、 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以国家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将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按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二十八、 将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二十九、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岗位。”
三十、 将第六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分级管理”。
第三项修改为:“(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十一、 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支持教师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国内访学进修、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挂职等,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三十二、 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三十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广大离退休人员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三十四、 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后勤服务育人的宗旨,坚持‘师生为本、用心服务、精益求精、敬业奉献’的服务理念,倾力服务师生,办好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师生员工娱乐健身设施,建设平安、文明、智慧、绿色校园。”
三十五、 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继续推动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协同、校地协同,建立各种形式的政产学研用‘战略联盟’,广泛争取各类资源服务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积极服务国家、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十六、 将第八十条第四款修改为:“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理事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三十七、 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世界著名大学、研究机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教师互派等多种形式的办学合作。”
三十八、 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旗和徽章。
“学校校徽由‘圆形’‘ 学校主楼正面视图’‘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代’组合而成:
“学校的校旗是:
“学校徽章是邓小平同志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教职员工的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徽章为蓝底白字:
教职工用徽章
本科生用徽章
研究生用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