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06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直〔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加快合肥工业大学的改革和发展,使之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教育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经协商,就共建合肥工业大学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 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对合肥工业大学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使之成为我国特别是中部地区培养高素质人才、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教育部支持合肥工业大学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挥学科特色,通过多种方式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教育部除正常投入外,在“211工程”等建设项目安排上,给予学校相应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促进合肥工业大学学科建设和各项事业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 安徽省将合肥工业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省整体建设和发展规划之中,积极支持学校实施“211工程”建设。根据条件和可能,在校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努力为合肥工业大学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三、 合肥工业大学充分利用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合肥工业大学在面向全国的同时,重点参与和服务安徽省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全力支持安徽省重点项目的实施,努力成为优秀人才培养、输送的重要基地,为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教育、知识、科技和文化支撑。
四、 学校根据本协议有关精神制定建设与发展规划,由教育部会同安徽省审定后实施。共建过程中的相关具体问题,由教育部、安徽省组织合肥工业大学及时研究确定。
教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