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合批〔2007〕1073号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安徽省商务厅:
《关于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皖商合字〔20O7〕770号)悉。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一、 承包境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
二、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
三、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设计院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你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你厅办理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入会。
请要求设计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部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及统计报表。设计院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与人员安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遵守项目所在国法规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设计院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