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
发文日期2000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设〔2000〕17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我部按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统一部署,于2000年7月组织进行了环境工程、消防设施、海洋工程、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的申报、审查工作。经研究批准: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343家单位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资质;
浙江省轻纺建筑设计院等15家单位环境工程甲级专项设计资质;
北京城建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0家单位建筑装饰专项设计资质;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等4家单位海洋工程专项设计资质;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44家单位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
北京国建久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咨询资质。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0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到我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取资质证书(专项升级和增项的单位须向发证部门上交旧证书后方可领取新证书)。
附件一: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二:环境工程甲级专项设计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三:建筑装饰专项设计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四:海洋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五: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六:咨询资质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