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48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编制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四)宣传教育司
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发布会。
(五)科学技术司
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拟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
(六)人事司
拟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
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负责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 人员编制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