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89号
施行日期1985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85)110号文《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请示》收悉。关于你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问题,中办发(1985)41号文已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提出:“在辞去合作企业职务时,要和外商讲清楚,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另选派能与之合作的人员去任职”。请认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