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5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9月17日 证委发[1997]59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的初审意见》(沪证市[1997]02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500万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 本次发行结束后,如果超额配售权完全行使,该公司总股本为290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17500万股,由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的60.34%;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9.66%。
三、 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