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3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
(国办函〔2006〕30号)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总装备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要求,你们结合实际,提出拟制订《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文件名称或主要内容、完成时限和负责人,经综合协调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
为切实组织好《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请按照《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启动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
二、 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工作按时保质完成。《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过程中,要主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增强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 《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除有涉密内容的外,实施细则要公开发布,并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刊发。
四、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要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因此,本次制订的是落实《配套政策》的第一批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提出而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实施细则条文,将在制订第二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时予以考虑。
五、 在《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请示国务院的,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
头部门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或主要内容 参与部门 完成时限 负责人
发展改革委(2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