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6年7月27日)
中国共产党是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政权的执政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对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并产生广泛影响的领导同志。这些党和国家领导同志逝世后,在他们诞辰的一定时期举办适当的纪念活动,缅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对于教育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继承和发扬先辈们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适量有度,富有实际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毛泽东同志的诞辰纪念活动,在逢十、逢五十、逢百周年时由中共中央主办。
二、 对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陈云等在党的历史上处于核心领导地位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在逢十、逢五十、逢百周年时举办。逢十周年,发表纪念文章;中央有关部门召开纪念座谈会,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诞生地召开纪念座谈会。逢五十周年,中共中央召开纪念座谈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逢百周年,中共中央召开纪念大会,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中央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三、 对已故的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的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可以在逢十、逢五十、逢百周年时举行。逢十周年,发表纪念文章。逢五十周年,诞生地举办纪念座谈会。逢百周年,中共中央召开纪念座谈会。
四、 对已故的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顾委副主任、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和候补书记、中顾委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和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可以在逢五十、逢百周年时举行。逢五十周年,发表纪念文章。逢百周年,中央有关部门召开纪念座谈会,诞生地举办小型纪念活动。
五、 对已故知名人士的诞辰纪念活动,根据其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贡献和影响,参照上述精神举办。
六、 举办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知名人士的诞辰纪念活动,要重点宣传他们的生平业绩和崇高革命精神。纪念活动要力求简朴,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有利于维护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的形象,有利于加强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
七、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诞辰纪念活动,按照他们生前担任的最高职务,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审核后,报中央审批。发表纪念文章和在诞生地召开纪念座谈会,由主办单位分别提前三个月和一年,向中央宣传部申报,并由中央宣传部审批。已故知名人士的纪念活动,由全国政协办公厅或中央统战部组织安排。需要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的,由主办单位报批。
八、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逝世忌辰,不举办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