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49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辽政[1999]18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