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2〕34号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
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 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三) 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根据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和职工提升技能水平的需要,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十二五”期间,力争使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四) 大力开展岗前培训。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以培养后备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典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五) 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各地应探索实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的,经考核合格,可以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要把岗位练兵作为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活动,大力营造学技能、比贡献的良好氛围。职工在岗位练兵活动中的表现,可作为晋升职业资格和参评全国技术能手等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六) 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制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七) 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应与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有一定时间到学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企业应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各地应制定支持企业建立新型学徒制度的政策措施,对符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新型学徒制度试点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八) 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九) 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鼓励企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拓宽企业职工成才发展空间。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试点,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探索设立“首席技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四、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 推动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竞赛获奖者晋升职业资格。做好世界技能大赛组织参赛工作,大力选拔企业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赛,为青年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优秀技能人才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十一) 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髙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不低于大专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要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为技能人才参与企业和社会管理创造条件。要切实落实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政策。各大中城市可根据当地紧缺急需技能人才情况,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企业杰出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建立并完善对技能人才的奖励办法,对优秀髙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对于职工个人所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广大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统一进行部署。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典型示范作用。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情况,要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四)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开展智力援助和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劳务输出、对口帮扶等形式的服务,加强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和行业间的技能交流、信息互通,促进资源薄弱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提升。
(十五) 落实经费政策。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尚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当地公共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委托指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 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企业岗位技能培训的实时监测、统计和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加快做好职业标准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快开发符合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
(十七) 加大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各地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培训的特色做法和先进工作经验,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