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0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揭阳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24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揭阳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在香港设立揭阳发展有限公司,内派人员编制定为五人,公司的经营范围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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