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开办发〔2006〕35号
施行日期2006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选择你省(区、市)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的试点工作,即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同时,村内农户可以以自有资金入股等方式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村民以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的目标
一是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财政扶贫模式。
二是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的生产、技术、销售合作结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缓解贫困村农户资金短缺的同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村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在“互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发展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丰富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内容。
四是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在全国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建立起“互助资金”。
二、 试点村的选择条件
请你省(区、市)在国家确定的1-2个重点县中,共选择10个贫困村,作为试点村。试点村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正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二是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有产业带动;三是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村风民风淳朴。
三、 互助资金的管理
(一)“互助资金”的来源
“互助资金”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平均每个试点村15万元的额度,专项安排你省(区、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50万元,用于补助试点村建立“互助资金”。具体每个村补助的额度由你省(区、市)根据试点村实际情况确定。二是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对贫困农户可采取赠股的办法。
试点村开展试点所需要的有关培训、组织实施费用由你省(区、市)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试点资金不能用于这方面的支出。
(二)“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一,试点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村民组成“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规则,以及借款的对象、条件、期限、还款的方式、公告公示等等),并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二,试点资金应存入农村信用社,但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最终目的。
第三,试点资金由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
第四,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生产性项目。
第五,试点资金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用于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支出,更不得私分、平分。
四、 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省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共同配合,密切协作,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省扶贫办要有1名办领导负责,确定1个处室承担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选择好试点县和试点村,指导和监督整个试点的开展,按要求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报告本省(区、市)试点有关情况。
试点县扶贫办要有一名办领导分管,确定1个科室负责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指导试点村制定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及时了解并解决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贫困户选择好项目,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反映试点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等。
请你省(区、市)按上述要求抓紧制定开展试点的步骤和措施,尽快确定好试点的县和村。同时,参照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的有关案例(另发),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试点村制定试点方案。将你省试点实施步骤和措施及各试点村的试点方案,于6月30日前汇总报送到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审核。各试点省(区、市)要认真做好实施试点的各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