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起草的《关于促进我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测绘局、总装备部关于促进我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若干意见
(2001年7月10日)
近年来,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正在孕育一系列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防安全。我国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丰富,潜在需求和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九五”以来,我国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及其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具有独立获取和处理卫星遥感对地观测信息的能力,具备了在这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的基本条件。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地理空间信息的共享和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地理空间信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和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及其交换网络体系,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 加强对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宏观指导与协调
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涉及众多领域,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建设步伐,但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条件和工作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发展不够平衡。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国家的宏观指导与协调。
(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之中,并建立必要的协调管理机制。要加速制定促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解决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法规,对地理空间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信息安全;合理确定各类地理空间信息产品的价格,鼓励通过信息加工实现增值,促进地理空间信息服务、咨询产业的发展。
(二)加强统筹规划,促进综合利用,避免盲目发展。按照统一、通用、科学、先进的原则,由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牵头,制定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大型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应用工程建设,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地理空间信息的合理布局和高效利用,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进一步加强航天遥感及其地面基础设施和卫星定位基准网站的统筹规划,以应用为目标,将卫星、有效载荷、数据接收、处理、分发和应用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进行研究和论证;逐步推行遥感卫星的业主负责制,提高我国卫星应用系统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建立国家航天遥感和卫星定位技术及应用的论证系统,切实搞好预研究工作。
(三)高度重视人才培养。面对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吸引高技术人才参与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增强我国的自主开发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充分发挥应用示范成果的作用,广泛开展多层次的应用技术培训,促进成熟技术的普及应用。
二、 加快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面向应用,网络共建,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重点开发和普及应用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以应用促进发展。
“十五”期间,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促进我国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为主要目标,组织制定地理空间信息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遥感对地观测体系;建成多层次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
(一)加强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标准化工作。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发相应的软件产品。对于技术上比较成熟的标准,要通过加强协调和应用,促使其成为国家标准。目前要重点解决有关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分类、编码及其质量控制,地理空间信息元数据,地理空间信息转换,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集成,地理空间信息网络传输,地理空间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标准以及部分应用广泛的专业标准,如建立在城市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及其应用的有关标准、车载导航地图及其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等。要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有利于发挥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优势的技术标准,力争纳入有关国际标准,以维护我国在国际合作中的利益。同时,要注重我国有关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问题。
(二)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速现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盘活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当前,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完善我国大地测量基准系统,遥感和卫星定位导航信息服务体系,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人口、资源环境与地区经济信息系统,宏观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等。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面向市场,尽快建立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管理机制,带动相关的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要抓紧地理空间信息元数据系统的建设,尽快形成全国网络互联的地理空间信息元数据系统,提高地理空间信息的网络共享服务水平。
加速我国航天遥感和卫星定位信息源的建设和应用,建立稳定运行的信息源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陆地、对海洋和对大气的遥感观测系统,不断提高其数据质量及其应用服务系统的稳定性:积极、稳妥、有序地发展小卫星对地观测系统;加速研制开发我国高分辨率全天候遥感卫星和覆盖全部国土的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基础航空遥感的管理与协调,继续发挥我国航空遥感技术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际合作,利用好国内外两种信息资源和两个市场,不断提高我国地理空间信息应用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体系。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体系是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引导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间,要加速建设覆盖全国的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体系,实现国家主要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网络互联。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体系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的国家公用网络设施,特别是国家高速宽带传输网,坚持分层次、分等级、分步骤建设的原则,并积极采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今后一段时间内,首先开展国家级和重点省级的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建设。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地区、部门、单位的积极性,逐步使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体系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 促进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应用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应用,要以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和国防安全为前提,以盘活我国现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和提高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为重点,推动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支持基础性、业务化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应用工程的开发。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应用工程是国家、地区、部门、单位中对其职能起支撑作用,同时又具有提供社会化服务能力的信息系统。要通过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使这一类信息系统具有业务化、产业化运行能力,全面增强我国地理空间信息服务和应用水平。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骤完善国家和省级各类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应用工程,将其纳入全国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网络体系,形成相应的信息服务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应用示范系统的实用化、产业化运行,加大地理空间信息产品的开发力度,逐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地理空间信息系列产品。充分发挥遥感技术在全国或区域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应用工程建设和更新中的作用,优先采用我国自主开发的遥感卫星信息产品。继续拓宽地理空间信息的应用领域,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大力应用地理空间信息,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全球性问题的研究和应用,增强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信息支持能力。
(二)支持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不断跟踪地理空间信息应用的前沿技术,促进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当前要大力加强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迫切需要的海量地理空间信息网络共享和商业化大型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硬件、软件技术,车辆导航卫星定位设备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提高国产化水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扶持遥感地面接收、处理系统的研制和生产。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优先考虑采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空间信息技术装备。鼓励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软件产品,替代进口。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生产经营地理空间信息产品,并提供商业化服务。积极促进现有地理空间信息高技术企业重组、联合,形成规模化经营能力,造就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促进地理空间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