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8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8〕230号
施行日期1978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
国务院同意化工部、农林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农药对于防治农林病、虫、草害,促进农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农药又有一定的毒性,特别是六六六、滴滴涕等,毒性残留时间较长,长期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能够污染农副产品,影响人民身体健康。近年来,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针对农药毒性和污染问题,一方面大力开展农药毒性与残留研究工作,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另一方面加强农药管理,建立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和管理农药的生产与使用,颁布一些法规。这些措施已收到良好效果。我国目前没有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多数地方处于自流状况,因此造成近年来农药中毒事故增多,污染情况严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提高农药生产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建议今后由农林部负责审批农药新品种的投产和使用,复审农药老品种,审批进出口农药品种,督促检查农药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并发布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林部农药检定所已恢复,具体工作由该所负责)。在审批之前,由化工部负责对农药生产技术提出意见,由卫生部负责对农药毒性作出评价。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化工部
农林部
卫生部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