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3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24〕76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3〕5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准予你公司注册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期限为18年。


二、 准予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为3亿份。


三、 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四、 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五、 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认购、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 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1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