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1999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 1999年4月2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 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业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 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 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 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模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 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 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作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